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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4    浏览次数:2205次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赣建质【2018】3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切实落实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要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承诺。

  二、工程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6),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

  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五方责任主体的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未提交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变更表(见附件7),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见附件8),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见附件9)、项目负责人变更记录、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永久性责任标牌照片等。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连同工程资料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承诺制度的实施监管,督促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现承诺率100%。要定期开展检查,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将履行承诺制度记入项目负责人及其单位的信用档案,纳入诚信动态管理。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变更表

   8.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式样

   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7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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